《公共美术馆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这是继《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文化馆建设标准》和《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标准》颁布实施以来,文化系统的又一部建设标准。这一系列建设标准的实施,对于加强和规范文化设施规划选址、建设规模、功能内容、设备配备,提高文化设施建设的科学决策和管理水平起到了重要作用。
《标准》由文化和旅游部财务司、艺术司牵头,会同中国美术馆具体研编,延续了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发展的原则,以服务人口为主要依据确定建设规模,将公共美术馆按照建筑面积分为五类:服务人口在500万至1000万的,建设2.2万至3.5万平方米的Ⅰ类公共美术馆;服务人口在300万至500万的,建设1.5万至2.2万平方米的Ⅱ类公共美术馆;服务人口在100万至300万的,建设6500至1.5万平方米的Ⅲ类公共美术馆;服务人口在50万至100万的,建设3800至6500平方米的Ⅳ类公共美术馆;服务人口在10万至50万的,建设1000至3800平方米的Ⅴ类公共美术馆。根据地域内服务人口标准,公共美术馆职工配备人数应在地域总人口的万分之0.1-0.2。
另外,考虑到我国现阶段公共美术馆建设的基本情况和发展趋势,行政层级成为确定建筑面积指标的另一依据,有效解决了中西部人口稀少区域建设规模不足的实际困难,兼顾了现实需要和长远需求,切实满足了中西部人民群众日益提高的文化生活水平需求。下一步,文化和旅游部将加强对《标准》的宣传和培训,引导各级文化部门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国公共美术馆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