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自2019年2月5日起施行。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规定》提出,为了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要求,强化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健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根据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制定本规定。规定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要求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深入实施食品安全战略,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不断提高食品安全工作水平,努力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规定》指出,要建立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权责一致、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尽职免责。坚持综合运用考核、奖励、惩戒等措施,督促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规定》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对落实食品安全重大部署、重点工作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地方各级党委应当结合巡视巡察工作安排,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充分发挥评议考核“指挥棒”作用,推动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
《规定》明确,对本区域内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食品安全事件负有领导责任的;对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违规插手、干预食品安全事故依法处理和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处理等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按规定进行问责。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综合央视、新华社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