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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与利益

摘 要

 法作为强制性的规范,对于利益的调整起到了很大的作用。研究法与利益的关系,能够更好的理解法的精神内涵,同时法能够促进社会利益的合理分配,维护社会的稳定有序发展。
 关键词 利益 利己 分类 关系 人类命运共同体
 利益在人类诞生之时就存在,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对于利益的规制日益完善。法作为规范秩序的一种制度,对于利益的调节起着重要的作用。
 一、利益的概念 
 利益一词最早见于后汉书.卷七十六.循吏列传.第六十六.卫飒传:“教民种植桑柘麻纻之属,劝令养蚕织履,民得利益焉”。利益是一个社会学名词,指人类用来满足自身欲望的一系列物质、精神的产品,某种程度上来说,包括:金钱、权势、色欲、情感、荣誉、名气、国家地位、领土、主权等所带来的快感,但凡是能满足自身欲望的事物,均可称为利益。《牛津法律大辞典》中将利益解释为:个人或个人的集团寻求得到满足和保护的权利请求要求愿望或需求,利益是由个人、集团或整个社会的、道德的、宗教的、政治的、经济的以及其他方面的观点而创造的。
 利益是一个中性词,在特定环境下通常带有贬义的色彩。利益的分配是文明社会不可回避的一个问题,利益的不均衡分配通常会引起社会动荡乃至会爆发战争,引起国家之间的冲突。
 二、利益的分类
 按照不同的主体,利益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一)个人利益
 个人利益是指满足个人需要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需要,个人身体的健康和身体素质的提高,个人价值的实现与自我价值的提升需求等方面。个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满足个人的利益是正当的个人利益,但在损害他人或者集体的利益的前提下去实现自己的利益就是损人利已,也可以叫做自私自利。人类利己的行为是人类人类的本性。亚当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中写道:“毫无疑问,每个人生来首先和主要关心自己。”[1]在《国富论》中他写道“我们每天需要的食料和饮料,不是出自屠户、酿酒家或烙面师的恩惠,而是出于他们自利的打算。”[2]一方面,利己行为就有和谐性。它能够促进社会的发展,这里所指的利己行为是指个人合乎道德的利己。这种利己心理通常不会被个人表现出来,但它确实是存在于个人的内心世界的,利己行为通常是通过利他行为来实现的,进而带动社会群体的满足,带动社会文明的进步,尤其是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利己具有冲突性,当个体之间实现利益发生矛盾时,冲突往往随之而来。这种矛盾不仅发生在个体之间,在个体内部也会有关于利益的权衡和较量。这种权衡和较量在短时间里表现为冲突和斗争,但在长远来看,会促进人类思维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因为解决个体之间利益冲突会催生利益的进一步合理分配,还会促使法律的产生。
 (二)集体利益
 集体利益是指满足某一群体的各种需要。在人类早期,家庭作为最初的集体,担负着保卫、饮食、健康等等各方面的职能。家庭作为一个集体而对抗各种外来的威胁,同时还要调节内部成员之间的矛盾。为了家庭利益的最大化,家庭与家庭之间的冲突不可避免。个体与个体之间的利益冲突需要有更高级的权威来解决,冲突的两个个体如果是属于同一集体的,那么通过集体的最高权威就可以解决,属于两个不同的集体的,则需要用更高的准则来解决。
 (三)国家利益
 国家利益就是满足或能够满足国家以生存发展为基础的各方面需要并且对国家在整体上具有好处的事物。国家产生之后,对于集体利益的调和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不仅仅是集体利益冲突的解决,而且为组成国家的所有元素单位组织,都提供了最高的行为准则——法律。
 (四)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提出
 2017年10月18日,习近平同志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坚持和平发展道路,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1]。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宪法序言第十二自然段中“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的交流”修改为“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交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一全球价值观包含相互依存的国际权力观、共同利益观、可持续发展观和全球治理观。这里所讲的共同利益观,将全部人类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自从国家产生之后,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从来没有间断过,纵观世界,无论是冷战还是直接的战争冲突,甚至于最近的中美贸易战,对于人类的感情都是巨大的伤害,在某种程度上阻碍了人类文明的进步。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提出,站位于全人类的进步与发展,将我国人民的利益与全世界各国人民的利益结合起来,致力于解决经济全球化带给人类的各种问题。经济全球化致使全球利益一体,任何一个环节出了问题必将导致一系列的连锁反应。全球气候和环境问题也给人类带来的各种新的问题和挑战,人类命运共同体正是解决这种全球性问题的一种超越于法律之上的更高的一种价值理念。关于全人类法律的制定需要突破的限制太多,唯有用一种全人类都认同的价值理念来指导全人类的发展,这就好比用法理来指导具体的法律一样,具有根本性,具有前瞻性。
 三、法与利益的关系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利益的分类不同。但是纵观历史,利益的调和促进了法律的进一步发展。
 从早期的罗马城邦法到市民法再到万民法,从原始社会的利益调和到奴隶社会的法、封建社会的法、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再到社会主义的法,从国内法到国际法,都展示出不同的社会时期主流价值观对于利益冲突的解决。
 (一)利益的冲突催生了法律
 无论是个体之间的利益冲突还是集体、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都需要依照一定的规则来解决,最初的解决方式是习惯,再到后来将部分人们普遍任何的习惯上升为法律,用固定的、适用于全民的法律来解决利益矛盾催生了规范化的法律的产生。没有利益的冲突就不会有矛盾,没有矛盾就不会有判决,没有判决就不会有法律。
 (二)法律促进利益的合理有序分配
 法律在制定之后,就不仅仅是为了解决利益分配的冲突,更多的是在矛盾还没有产生的时候就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个体之间的利益取得应该有怎样的限制,不同组织、团体之间的利益应该如何分配,个体与集体与国家之间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该如何解决,这都在法律里面做了明确的规定。法律的进一发展不仅解决了已经发生的利益冲突,而且对于未来的利益分配做好的规定,不仅规范而且合理。这就是在利益催生法律之后,法律又能动的作用于利益的分配的一个反作用力。
 (三)法律调节利益冲突的滞后性
 正如前面所说,利益的冲突催生了法律,法律也可以在矛盾还没有出现的时候就将其消灭,但是人类的思维总是有限的,不可能预知所有未来的矛盾,现有的法律也不可能穷尽所有的利益矛盾,因而可能会出现当一种矛盾出现时还没有解决这种矛盾的法律,或者是现有的法律解决不了出现的矛盾,需要针对新的情况来制定新的法律来解决利益矛盾,这就出现了法律的滞后性。当然,正是这种滞后性又进一步促进法律的不断进步和完善。
 四、潜在利益矛盾给法律带来的挑战
 法律的滞后性针对的是已经出现的并且被人们知道的解决不了的利益冲突,那些由于种种原因被压制的潜在的社会利益矛盾因为不被人们熟知,或者容易被人们忽视的社会利益矛盾给法律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孙志刚收容致死案就是是潜在的矛盾付出沉痛的代价之后才促进法律的进一步完善的一个典型的案例。可想而知,那些当事人在当时对于法律是怎样的看法,不去想普通民众对于法律的认知,我们法律人对于这个案件的发生也是十分的痛心。我们可以在事后挽救法律的尊严,但是孙志刚的命是无论如何也找不会来了。这种问题的出现就好像是一个逻辑的悖论,本来法律就是要解决利益冲突,可只有利益冲突发生之后解决这一利益冲突的矛盾的法律才出现。
 这种潜在利益矛盾的解决首先需要普通民众的发声,因为这种利益冲突往往隐藏于普通民众生活之中,不发生矛盾就不会被重视,一旦发生矛盾就是令人痛心的事件,所以普通民众要有维权的意识,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要勇于斗争。其次,需要我们法律工作者在法律实务中将法治理念时刻谨记在心中,切实做到公平正义的守护者。
 五、法律无法调和的利益矛盾如何解决
 二战之后联合国成立,它是主权国家之间组成的国际组织。自成立之后在国际法、国际安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人权及实现世界和平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联合国所做的决定并不是每个国家都按照当时的约定去履行,总有国家会以自己的利益为最大化,不顾其他弱小国家的利益。尤其是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的盛行,使世界不稳定的因素大大增加。而指定适用于全世界主权国家的法律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但是实际上确实是困难重重。到目前为止,适用于大部分国家的某一专项法律制定了很多,区域性联盟之间的法律更多。用于解决全属性问题的法律,特别是全人类切身利益的问题的法律也有,但是法律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这个时候就需要有一种高于法律的存在来指引人类的共同发展。
 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提出,旨在于把中国人民的利益同其他各国的利益放到一起,共同应对全球化的问题,特别是经济全球化和全球化气候环境所带来的问题。这一理念的提出,给很多全球性问题提供了新的指引。用法律来规范利益是可行的,但当法律无法调和利益时,特别是关乎全人类的利益时,就需要用这种为了全人类利益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为指引,解决人类发展的共同问题。
 在长远看来,这种理念的指引到最后还是要化为具体的法律条文来规范这些问题的解决。但是只要有这种为了全人类利益的信念,必定会达成一致的法律规范。我们期待各国携手,为了全人类共同的未来而站到一起,并肩作战!
 参考文献:
 [1] [英]亚当•斯密:《道德情操论》.蒋自强等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01页.
 [2] [英]亚当•斯密:《国富论》(上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1972年版第338页.



 [1] 人类命运共同体指在追求本国利益时兼顾他国合理关切,在谋求本国发展中促进各国共同发展。

责任编辑: 修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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