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是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最高荣誉。颁授为什么要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此次评选经过了哪些程序?将授予哪些种类名称?
颁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由国家主席授予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之际,党中央决定开展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集中评选颁授。
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亦对此作出了规定,并明确了具体程序。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根据各方面的建议,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授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的议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受委员长会议委托作草案说明时表示,按照党中央的决策部署,这次授予工作的法律程序安排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提出议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定,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并签署国家主席令。
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还规定,国家一般在国庆日或者其他重大节日、纪念日,举行颁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的仪式。此外,对于在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施行后(即2016年1月1日之后)去世的,可以追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
候选人评选坚持最高标准和功绩导向
沈春耀介绍了决定草案起草的工作过程和此次颁授活动把握的基本原则。
据了解,2019年1月初,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提名评选工作的通知》,对做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提名评选工作作出整体安排,提出明确要求,各项工作始终在党中央直接领导下开展,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
提名评审工作正式启动后,各地区各部门报送提名人选后,由相关单位承担归口评审任务。各归口评审单位认真制定工作方案,采取工作小组评议、听取专家及相关部门意见、党组会(党委会)会议研究等方式,对本领域初步建议人选进行了严格评审,确定了人选排序。
在充分参考归口评审单位排序意见基础上,经全面比选、综合平衡,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决定正式开展考察工作。8月上中旬,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对“共和国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人选进行考察。根据考察结果,8月23日,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通过了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建议人选。8月27日至9月2日,进行全国公示,建议人选得到全社会广泛和高度认可。
沈春耀说,评选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最高标准,坚持功绩导向,以实际贡献为最重要衡量标准,坚持立场坚定、品德高尚、群众公认的基本要求,反复比选、好中选优,确保建议人选经得起人民考验、时间考验。
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以来第一次集中颁授,具有创制性
此次决定草案提出了授予“共和国勋章”、“友谊勋章”、国家荣誉称号的人选。
根据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 “共和国勋章”授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保卫国家中作出巨大贡献、建立卓越功勋的杰出人士;“友谊勋章”授予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促进中外交流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中作出杰出贡献的外国人;国家荣誉称号授予在经济、社会、国防、外交、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各领域各行业作出重大贡献、享有崇高声誉的杰出人士。
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还规定,国家荣誉称号的名称冠以“人民”,也可以使用其他名称。国家荣誉的具体名称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决定授予时确定。
据悉,此次决定草案提出了 “人民科学家”“人民教育家”“人民艺术家”“人民英雄”“人民楷模”“民族团结杰出贡献者”“‘一国两制’杰出贡献者”“外交工作杰出贡献者”“文物保护杰出贡献者”等国家荣誉称号的名称。
沈春耀表示,此次评选突出时代精神,充分考虑新中国成立70周年的鲜明主题,在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各个历史时期均应有代表性人物入选;优先考虑重大标志性历史事件中的代表人物,注重人选蕴含的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坚持实事求是,适当考虑各方面情况,合理确定人选。
我国宪法对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作出基本规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对这一重要制度作出具体规定,为开展颁授活动提供了法治保障。
“此次开展颁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活动,将是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以来的第一次,具有创制性,是实施宪法关于国家勋章荣誉制度的重要实践。”沈春耀说。
(据新华社北京9月17日电 记者陈菲、白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