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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应助力防风险攻坚战

人民法院要形成依法防控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连接点”,主动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联系,健全金融风险防控体系,做好监管决策的“参谋者”。

  

  打好“三大攻坚战”,是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关键之战。在“三大攻坚战”中,“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居首位。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如何充分发挥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助力构筑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钢铁长城,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

  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司法应充分发挥指引功能。人民法院要寻找司法审判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之间的“契合点”,着重发挥对市场主体的价值平衡和调节作用,通过司法裁判,实现对实体经济发展的价值引领作用,当好社会公众的“引导员”。建议通过个案裁判为金融市场确立规则,划定红线,引导金融机构强化审慎合规的经营理念;通过制度指导、个案传导、宣传引导,发挥金融审判对金融行为的科学引导作用。同时,通过公开商事审判典型案例,引导商事主体树立严守契约、诚信经营的意识,推动形成有序规范、激励创新、公平透明、充满活力的法治化市场竞争环境。

  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司法应充分发挥规范功能。人民法院要找准破产审判与维护金融安全之间的“平衡点”,着重发挥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对市场主体的拯救和淘汰作用,通过破产审判,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成为资源配置的“过滤网”。对于已不具备市场竞争力和营运价值的“僵尸企业”,及时进行破产清算,有序退出市场,化解过剩产能、释放生产要素、降低企业杠杆率;对于虽丧失清偿能力,但仍能适应市场需要、具有营运价值的企业,综合运用破产重整、和解制度手段进行拯救,优化资源配置,实现企业再生。

  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司法应充分发挥保障功能。人民法院要抓住司法审判保障实体经济发展的“关键点”,平等保护市场主体,加强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司法保护力度,担当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稳定锚”。通过建章立制,在立案、审判、执行等司法工作的各个环节,刑事、民事、商事、行政等司法工作的各个领域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进行保护,努力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让民营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

  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司法应充分发挥服务功能。人民法院要形成依法防控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连接点”,主动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联系,健全金融风险防控体系,做好监管决策的“参谋者”。建议以全面推进金融法治建设、协调建立完善金融风险防控体系为重点,推动建立健全“党委政府主导,司法强力推动,部门协作联动,企业内控防范,引导公众参与”的“共建、共防、共治”防控化解金融风险联动工作机制,优化金融生态。针对司法裁判过程中发现的金融机构经营风险,向监管部门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引导监管部门推动金融行业规范运行,推动金融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促进金融活动稳定向好。

  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司法不能“缺席”。人民法院要紧紧围绕防控金融风险的工作任务,积极稳妥开展金融审判工作,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促进经济和金融良性循环,健康发展。

  (作者为全国政协委员、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责任编辑: 修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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