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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经济带环境污染犯罪可从重处罚

  随着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多发高发,执法司法机关普遍反映实践中存在着确定管辖难、调查取证难、司法鉴定难、法律适用难等突出问题,亟待通过顶层设计予以解决。

  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首次就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联合出台《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要求统一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依法准确有效惩治环境污染犯罪,形成各部门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犯罪的合力。

  据最高检新闻发言人王松苗介绍,《纪要》坚持问题导向,努力破解当前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的重点难点问题,15条分别针对15个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难点问题,特别是对单位犯罪认定、犯罪未遂认定、主观过错认定、严格适用不起诉和缓免刑以及案件管辖、司法鉴定等近年反映比较集中的具体问题,作出明确具体规定。

  此次《纪要》也对长江经济带区域污染环境犯罪规定了相关从重处罚的情形,规定对于发生在长江经济带11省(直辖市)的跨省(直辖市)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将从重处罚。

责任编辑: 修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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