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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疫非常时期倒卖刚需物资的“三种”主要风险

    在抗疫战严重影响工作生产和生活收益的形势下,有些人不甘心坐吃山空,想尽办法创造收益。主要表现在倒腾时下刚需的口罩、消毒液、防护服以及其他卫生产品及生活产品。这种勤于创造生活的美德值得赞许。

     这当中有部分法律意识较强的朋友,特别是那些临时起意倒腾点生意的朋友,会特意来电来信咨询其中的风险,以免惨遭肉没吃到,反被咬一口悲剧。

    针对这种倒买倒卖赚点辛苦费差价的营生,湖南君荣律师事务所刘军律师主要提示了“三种”风险:

一、货物来源不合法,质量不符合标准导致的风险。

朋友们要保持高度的审慎确保采购的货源正规合法,产品质量符合国家产品质量规定,经得起国家监管部门的查验,以免踏入制假售假的犯罪道路或者被行政处罚造成经济损失,最后得个人才两空的苦果。

    因此,对于那种生产者不清楚、产品质量不清楚、流通渠道不清楚的货物千万不能沾手;国家有专卖要求,对于生产者、销售者有从业要求的都不能轻易沾手。

相关法律法规: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相关案例:浙江义乌邵某某、毛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案。

    犯罪嫌疑人邵某某系外贸从业人员,得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爆发市场急需口罩,便至义乌寻找货源转手卖出以赚取差价。1月25日,犯罪嫌疑人邵某某先后两次从田某某(另案处理)处购置劣质仿冒"3M"口罩共计2万个,并将上述口罩销售给犯罪嫌疑人毛某某,销售金额达十八万余元。犯罪嫌疑人毛某某通过微信又将该批口罩出售给他人,销售金额二十万余元。案发后,涉案劣质仿冒"3M"口罩在运输途中被截获。经浙江省轻工业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国家纺织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浙江)检验,涉案口罩的标识、头带、过滤效率均不符合标准要求,系不合格产品。

    1月25日晚,义乌市公安局经群众举报及舆情监控,在义乌市江北下朱查获涉嫌销售劣质仿冒"3M"防护口罩的犯罪嫌疑人邵某某、毛某某等人,1月27日对犯罪嫌疑人邵某某、毛某某等人刑事拘留。

     目前,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正引导公安机关对邵某某、毛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完善证据,将于近日对该案进行审查并提起公诉。

二、抬高物价导致的风险。

“不贵难得之货”,倒卖货物无非也就是为了赚点差价利润,但一定要把握好尺度。国难当头,政府和人民群众能够容忍的差价也就是一点辛苦成本,并已经表明了要依法严惩哄抬物价犯罪。到时即便不进公安局,进了市场局被行政处罚缴纳一笔钱款也不合算。

相关法律法规: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相关案例:广东廉江谭某某涉嫌非法经营案。

2020年1月30日,广东省廉江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接到廉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线索:市场监督投诉举报平台中发现,有北京市民举报廉江市福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武汉暴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在天猫平台将平时销售价格为人民币五十元一盒(50个独立包装)的一次性医疗口罩,提高销售价格至人民币六百元一盒,价格是平时的12倍。

     1月31日,廉江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并于同日在廉江市安铺镇将涉嫌非法经营的犯罪嫌疑人谭某某抓获。2月5日下午,廉江市公安局将谭某某涉嫌非法经营一案提请批准逮捕。

2月6日,廉江市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谭某某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那么,对于一些达不到构成犯罪的情况会怎么样处理呢?行政处罚也不会轻。请接着看眼下发生的鲜活案例:

    湖北省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月5日对洪湖市华康大药房涉嫌哄抬口罩价格行为立案调查,洪湖市华康大药房销售一次性口罩38000个,购进价格0.6元/只,销售价格1元/只,执法部门认定,其购销差价额高过《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有关价格违法行为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文件规定的15%标准,涉嫌哄抬价格。

    2月12日,在洪湖市市场监管局的声明中称,除了购销差价额超15%外,该药房还违反了另一条规定,即公共卫生一级响应期间,与疫情相关的医用商品、防护消毒商品等一律不得涨价。

     目前,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该案调查终结,没收违法所得14210元,罚款人民币42630元。

    其依据是,1月27日,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发布新冠病毒疫情防控期间,有关价格违法行为的认定的“湖北省指导意见”,规定自2020年1月22日起,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认定为哄抬价格行为:以2020年1月21日前商品销售价格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格为原价,在1月22日后超出原价销售或者提供服务的;商品进货成本发生变化,购销差额未与1月21日前保持一致并扩大的;所售商品无参照原价,购销差价额超过15%。

三、货物流通中带来的风险。

     一是对于提货地及货物经过地的法规要有所学习研究。二是对于提货地及货物经过地要有一个法治环境的风险评估。有些地方法治环境比较落后,执法管理队伍风气差,名声坏。要防止货物经过这些地方时被非法征收,甚至被安个“擦边球罪名”落个人财两空的悲剧。当然,法治环境好的地方毕竟是多数。

作者:湖南君荣律师事务所刘军

来源:“律政军刀”公众号

责任编辑: 修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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