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新闻>社会> 正文

疫情背后的法律问题探析┃湖南君荣律师事务所

连日来,因故意隐瞒病情导致多人感染而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报道频见。2月10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实施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明确表示,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最高可判处死刑。

细化故意传播的两种情形

“认定某一涉嫌犯罪的行为是否属于刑事犯罪,首当其冲应考察其是否满足犯罪的四大构成要件,其中包括犯罪主体、犯罪主观(区分为故意或过失)、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湖南君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军介绍,从此次疫情防控来看,表面上行为人可能仅对抗了当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相关社会组织的管理,其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直接侵害到的也仅是有限的对象,但基于冠状病毒防疫已属一级公共安全卫生事件,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行为所危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在党中央坚决把疫情防控作为压倒一切的头等大事来抓的当前,国家司法机关必将用足用好法律规定,依法及时、从严从重打击各类危害疫情防控的相关犯罪,为打赢这场防疫阻击战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据了解,2003年非典期间,两高就紧急出台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本次意见细化了故意传播的两种情形,即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律师呼吁 :切勿以身试法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依照《刑法》第114条、115条第1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轻则可判3年有期徒刑,重则可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刘军介绍。

他举例说,福建晋江市张某长期在武汉经商居住,今年1月20日带家人返乡,在村镇社区人员摸排疫区返乡居民时,却谎称自己从国外归来,且多次参加宴席,导致和他产生过接触的人员众多。当地公安机关对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张某立案侦查并采取了强制措施。“若张某明知或能够推断张某明知自己被确诊却仍旧不居家隔离,反而去参加各种宴会,则属于故意隐瞒范畴。”

刘军介绍,《解释》中指出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5条第2款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依照刑法第330条的规定,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可判处7年有期徒刑。 

而对于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不服从、不配合或者拒绝执行有关政府决定、命令或者措施等行为,也将依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第50条、第66条规定追究责任。

“现在正值疫情防控关键时期,为降低因人员流动、聚集造成的疫情防控风险,全力确保公众安全,司法机关会对影响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采取依法从严、从重、从快的处罚措施。”刘军呼吁广大人民群众严格遵守疫病防控相关要求,切实对自己和家人的生命与健康负起责任,尽量不出门、不聚集,既保障自身平安,同时不给社会添乱。“广大群众务必懂法守法,千万别抱侥幸心理以身试法,也倡导大家如发现身边出现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拨打各地设置的疫情防控热线或110报警。”

来源:法制周报

责任编辑: 修己
相关阅读
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