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陶某侮辱凉山救火烈士公益诉讼一案,在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陶某被判令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该案系浙江省首例侵害烈士名誉权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9年3月31日下午,赵万昆等27名森林消防指战员和3名地方扑火人员在四川省凉山木里县扑火行动中壮烈牺牲。2019年4月2日,应急管理部、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在扑救四川凉山木里森林火灾中英勇牺牲的30名同志为烈士。社会各界对凉山烈士的牺牲纷纷表示哀悼。
2019年4月9日,被告陶某对凉山烈士救火牺牲一事在“缙云义工志愿者群1”微信群中公然发表带有侮辱性的不当言论,诋毁凉山烈士的品德和形象。该微信群共有成员362名,群内多人阅见被告陶某发表侮辱英烈的言论并对其行为予以谴责。缙云县人民检察院发现该线索后,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审查,后于6月4日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申请证人“缙云义工志愿者群1”微信群成员周某某出庭作证,证实被告陶某实施了在人数众多的微信群发表不当言论的行为,并陈述了看到这些不当言论之后的心理感受。
被告陶某对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没有异议,双方针对被告的行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以及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等争议焦点展开辩论。“通过组织教育,我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我在这里向凉山救火烈士近亲属道歉。在今后的生活中,我一定会尊重英雄烈士,做一个守法的公民。”被告陶某在庭审中主动承认错误,并公开道歉。
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打击侮辱英烈的违法行为,依照我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庭作出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作出上判决。
负责该案公诉的检察官表示,被告在人数众多的微信群发布不当言论亵渎英烈事迹和精神,丑化英烈形象,贬损英烈名誉,超出了言论自由的范围,主观上明显存在过错。其行为不仅损害了英烈的个人人格利益,而且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感情,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英雄烈士是中华民族的脊梁,烈士的人格利益不仅是烈士个人权益的重要内容,更是全社会民族的精神遗产,蕴含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民族的共同情感,值得全社会崇尚、学习和捍卫。我们容不得英雄流血又流泪,希望通过这次诉讼,在全社会营造缅怀、崇尚、学习、捍卫英雄烈士的良好风尚。自由应有边界,网络不是法外空间,作为公民应遵守我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记者 王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