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一企业为了在枯水期增加引水式水电站发电量,刻意堵塞拦水坝处的下泄生态流量管道,导致坝址至发电厂间的河段流量锐减,部分河段干涸,水生态环境恶化,两岸生态环境受损。此事因群众及时举报,在有关部门监督下,企业才改正错误,没有产生更大的生态问题和社会影响。
据报道,同样的问题也发生在四川省雅安市。蚂蟥沟电站位于青衣江最上游,其下游水生生物种类繁多,且不乏部分国家保护的动植物品种。由于电站生态流量下泄不足,导致下游水生态环境及依赖其生存的动植物受损,业主被罚款两万元,并进行发电解网。
生态流量下泄是指水电站在发电过程中,同时还需保证足够的下泄水流量,以避免对下游生态环境特别是对水生生物产生不良影响,导致生态环境问题。因此,下泄生态流量是水电站尤其引水式水电站保护河流生态环境的重要要求之一。
然而,过去建设的一些水电站在这方面关注较少,未在拦水坝或适宜位置建设符合要求的下泄生态流量设施。少数企业未按照要求下泄生态流量,甚至有个别企业为增加发电量,刻意采取不当方式,阻止或减小下泄生态流量,导致昔日波光潾潾、鱼翔浅底的河流消失,影响两岸居民生活。
为保证河流生态流量,确保河流生态安全,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工作。
首先,地方要依据国家法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应包括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管理内容、职责、方法和追责要求、企业
建设(或者改造)下泄生态流量设施规定以及保证足额下泄生态流量的措施、罚则、公众参与的奖励办法等。通过明确的规定,落细落实监管责任,有效督促企业履行保护生态环境的主体责任,也能借助人民群众的智慧,弥补监管力量不足的问题。
其次,提升企业运营管理水平。企业要针对水电站具体情况,重新核定河流最小生态流量,科学建设(或者改造)下泄生态流量设施。河流最小生态流量应能够维持河流规划生态服务功能,建设(或者改造)设施要保证在河流任何水文条件下,能够稳定下泄最小生态流量,确保河流生态环境安全,维护两岸生态环境良性发展。
第三,加强部门监管能力。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应会同水行政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科学核准辖区河流最小生态流量,督促企业科学建设(或者改造)下泄生态流量设施。同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态流量泄放情况核查制度,提高部门监管能力。
相关部门在实际工作中,一旦发现水电企业违反法规,不下泄或少下泄生态流量,导致河流生态环境受到损害的,必须依法合规进行严格处理。同时,可与电力管理部门和国网公司加强工作联系,取消涉事企业上网竞价资格。总之,要运用合理的经济手段,提高企业的生态环境意识,及时整改违反法规的事项,确保河流生态环境安全。
此外,应把保证河流生态流量工作,纳入到河长制工作职责范围,以便落实地方党委政府的生态环保责任,敦促有关部门合力做好工作,保护河流生态环境,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李学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