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济南中院通报一起行政诉讼的审理情况,这起“打假人”的赏金之争引发热议。2017年3月,消费者贾龙(化名)在济南某超市购买了一袋价值2.02元的面包,发现已经过期,遂向食药监局举报,但举报奖励金仅为0.2元。贾龙将食药监局诉至法院,济南中院二审认为食药监做出的奖励适用法律规范不当,判令重新奖励。
举报一袋价值2.02元的过期面包,食药监局对涉事超市没收2.02元违法所得并罚款5万元,举报人却只得到2毛钱的奖励,是一个很尴尬的结果。尽管食药监局认为,相关做法符合《济南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十条中“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10%给予奖励”的规定,但该奖励结果所产生的社会效应,恐怕非但不能鼓励消费者举报经营者的违法经营行为,还会打击消费者举报的积极性。
对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进行奖励,食药监管部门应多从现实出发,多考虑措施的可操作性和实际效果。譬如,设立奖励的最低标准,提高举报的吸引力。即便食药监管部门怀有“奖励过高可能鼓励职业打假人”的担忧,也应该通过综合失策加以治理,而不能顾此失彼,消弭举报奖励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