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论
依法依规处罚,既是对违法者的惩罚,也是对警察权力的警示和规制,有利于权力依法运行。
据河南孟州市公安局官方微博消息,2018年12月30日,网友发帖称:车牌为“豫H3668警”的警车在北京三环辅路洋桥附近逆行。经初步调查,警车逆行情况属实,北京交警部门已依法对该车驾驶民警,处以罚款200元扣3分的处罚。此外,针对网友反映驾车民警有辱骂他人行为,纪检部门已介入调查。
从现行法律看,这一处罚并无不妥。《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警车“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也就是说,即使逆行也不在交警处罚的范围,但这一“特权”的行使,仅在“执行紧急任务时”有效,如果警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就“不享有道路优先通行权”。
对于车牌为“豫H3668警”警车来京,究竟是什么原因还不清楚。从目前情况推断,很大可能是在执行公务,但从当地警方回应的措辞以及网上流传的视频来看,应该不是什么“紧急任务”。在这种情况下,警车与其它公务车辆、私家车并无区别,如果逆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也应当吃罚单、交罚款。
至于网友反映,驾车民警有辱骂他人行为,如果属实,也该受罚。《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必须自觉地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不得有“不履行法定义务”等行为。民众的拍摄行为,就本质来说,属于公民监督。公安部之前也规定,民警执法时面对公众的围观拍摄,要自觉接受监督,习惯在“镜头”下执法,不得强行干涉群众拍摄。如果将公民监督“拒之门外”,甚至辱骂以对,应视情给予处分。
作为执法者,如果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就无法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则,无法让公众心服口服。回看北京交警部门的处罚,以及当地警方的回应、纪检跟进,都体现了执法机关的应有态度,也较好地挽回了这起“异地警车逆行”事件的负面影响。
所谓法治社会,一个主要特点就是“权在法下”。执法者没有“免责盾牌”,违法的执法者,也应是执法的对象。依法依规处罚,既是对违法者的惩罚,也是对警察权力的警示和规制,有利于权力依法运行。当类似事件不再成为新闻,法治目标就将离我们更近。
□杨宜桐(法律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