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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日前,一名因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老赖”被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据悉,该犯罪嫌疑人赵某在判决生效后历经“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财产状况”和“隐匿财产规避执行”而接受司法拘留后被立案侦查并批准逮捕。

  本案中,咸阳市中级法院民事判决书显示,该判决书判令西安某制药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于判决后十日内偿还厦门某商贸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390万元及利息,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赵某及陕西某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等。2014年11月厦门某商贸有限公司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2月该院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赵某、陕西某实业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张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未能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当月该案退出本次执行。

  2018年2月5日,厦门某商贸有限公司因出现可供执行为财产线索申请恢复执行,该院受理后作出执行裁定书。

  2018年2月26日,咸阳市中级法院以赵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财产状况为由作出拘留决定,决定对赵某拘留15日,2018年3月19日该院对赵某实施司法拘留。2018年4月3日又因赵某隐匿财产规避执行为由决定对赵某司法拘留7日。赵某申请复议,2018年4月10日陕西高院作出决定书,该决定认为:“赵某认为其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与事实不符,其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的事实属实。咸阳中院作出拘留决定,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予维持”并驳回赵某的复议申请。

  随后,咸阳市中级法院依赵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咸阳市公安局进行移送,该局交由秦都分局侦办。日前,秦都区检察院批准逮捕。(通讯员何家辉 刘小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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