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丽在小秋开办的美容店工作,2017年8月30日凌晨,小强通过微信与小丽联系,双方约定在小强的出租房内进行“按摩”服务,该出租房是小亮两个月前租给小强的。小丽按照小强提供的地址如约而至,两人在“按摩”过程中发生争吵,小强对小丽进行威胁恐吓,小丽感到非常害怕。其间,小丽趁小强不注意,与小秋微信联系并告诉自己现在的处境。随后,小强与小丽的争吵越来越激烈,怒不可遏的小强将小丽杀害在出租房内。待怒气消散,意识到自己闯下大祸的小强选择了畏罪自杀。
小秋在凌晨一点左右醒来时看到小丽的求救信息,便进行回复,等了一会儿,仍然不见小丽那边回复,心里感到不妙便报了警。因嫌疑人小强自杀死亡,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
死者小丽的父母、女儿与儿子作为继承人将小秋与小亮告上法庭,他们认为:小秋经营按摩店,雇佣小丽从中盈利,小丽在提供劳务中被杀害,小秋作为雇主理应赔偿全部损失;小丽在出租房内被杀害,小亮作为房主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连带责任。
近日,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至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兴中院终审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从事非法活动不属劳动劳务关系
以案释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案由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是指个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的前提下,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活动自身受到伤害的,在提供劳务一方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损害赔偿时,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其针对的是雇佣关系内部雇主与雇员之间的责任分担,以个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为前提和基础。然而,小丽受小秋雇佣并受其指派从事卖淫活动,该行为是违法行为,法律不保护非法利益,因此不能认定双方存在劳务关系。另外,小亮作为出租人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且要求小亮承担赔偿责任与本案属于两个法律关系,不在本案审理范围内。
死者小丽的继承人想要获得赔偿,可以起诉小强的继承人,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如果小强有遗产,他的继承人应当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小强的继承人没有获得遗产或者放弃继承,则不承担赔偿责任。(记者 王春 通讯员 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