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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卖有毒有害保健品店主被判向社会道歉

售卖有毒有害保健品的商家除了被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得向社会公开登报道歉。昨天,市四中院公开宣判本市首例检方起诉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两名网店店主被判决在一家全国公开发行的媒体上向社会赔礼道歉。

从2016年9月至案发时,罗某、卢某通过开设四家网店销售含有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酚酞、双氯芬酸钠等有毒有害物质的苦瓜清脂系列、经典秀身系列减肥保健品及神农风骨草保健品,销量达6000余份,销售金额约15万元,买家遍布北京、天津等多个省市。去年6月,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罗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决卢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禁止卢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市检四分院于去年12月25日向市四中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罗某、卢某在网店销售的苦瓜清脂系列保健品中含有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有毒有害物质,长期或过量服用将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销售涉案有毒有害食品,在全国公开发行的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以公布包括所销售的保健品的名称、销售时间、淘宝网店名及产品中所含的有毒、有害的成分及危害性等事实的方式向消费者提示产品存在的危害以消除危险。

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卢某虽已接受刑事处罚,刑事责任的承担不影响法院认定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民事责任。对于罗某、卢某侵害消费者权益并已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停止侵害、消除危险的措施,对将要发生的侵权行为予以预防,从而满足对公共利益的最大保护。从权利救济与过错担责并重的角度出发,罗某、卢某不仅应认真汲取教训,更应对其造成社会公众消费环境精神利益的损害,通过向社会公开表达悔过与歉意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记者 王谌)

责任编辑: 修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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