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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用法治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8月21日,海口某小区一块住宅玻璃从15楼坠落,砸中正在楼下玩耍的5岁女童,女童被送往医院抢救时,已无生命体征。

  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事件越来越多,导致很多无辜群众罹祸,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近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对高空抛物坠物的追责作出进一步修改完善,与此同时,中国法学会也召开高空抛物坠物法治工作座谈会,组织专家学者从各方面研讨解决之道,“高空抛物坠物追责”成为热议话题。高空抛物是违法行为,立法、执法、司法、守法都要充分认识这种危害,应从法律上明确予以禁止,加以惩处。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专家学者对高空抛物坠物追责问题有何意见建议?法律如何保护公民“头顶上的安全”?对此,本报记者进行了采访。

明确对高空抛物的法律底线

  2000年5月,重庆学田湾正街,一只从高空落下的烟灰缸砸中了市民郝跃的脑袋,使他入院治疗达半年之久。2001年,郝跃把事发地的住户告上了法庭。经判决,22家住户各赔偿郝跃8100余元。这个从天而降的烟灰缸,砸出了“高空坠物第一案”,也砸开了关于高空抛物坠物追责的讨论。2009年制定侵权责任法以及编制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时,社会讨论热烈。其争议点主要在于现行侵权责任法87条和侵权责任编草案二审稿中“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规定。

  很多人认为,不能让一个什么都没有做的人承担责任,即便是补偿责任也不行。也有人认为,在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这是一种特殊情形下对被侵权人的损失相对合理的分摊风险的手段和方法,属于对弱者的特殊保护。而且该规定有利于在建筑物使用人之间形成相互监督和对高空抛物者主动举报的自觉性和常态化。

  对于该条款,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原巡视员扈纪华表示,侵权责任法第87条从被侵权人损害救济的角度出发,在没有其他救济途径给予被侵权人赔偿的情况下,采取合理分散损失,对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一定意义。但她同时也认为,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各方面对于高空抛、坠物致人损害的法律规定始终没有停止过争议,实际生活中这类事件一再发生,引起社会高度关注,为回应社会关切,对草案中的这一规定作出修改完善是必要的。

  为此,草案三审稿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发生此类情形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才适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规定。

  在分组审议环节,有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草案很好回应了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致人死伤事件频发而引发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并进一步修改完善。特别是“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作为草案的一大亮点,明确了对高空抛物的法律底线。

  悲剧发生后,确定具体责任人是关键。草案的另一大亮点,就是明确提出有关机关的调查责任,这更压缩了“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存在空间。在此基础上,有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建议将依法及时调查的“有关机关”明确为“公安机关”。“‘有关机关’的规定不明,实践中难以操作,容易产生推诿扯皮,公安机关作为治安行政和刑事司法的专门机关,具有专业性和权威性,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对高空抛物坠物进行调查,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和责任人。”这位组成人员说。

“抛”与“坠”,区别对待,分类追责

  根据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的表述,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相关专家学者提出建议,应当对高空抛物与高空坠物分别进行规定。

  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通常指的是行为人通过人力将物品从建筑物中抛下或者掷出,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是由人力因素造成的一般侵权。“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指的是建筑物本身的一部分或者安放在建筑物上的物品,通常是由于非人力的因素自行坠落,造成人身损害,是由非人力因素引起的物件致害的特殊侵权。“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在侵权主观状态、行为属性和物品涵盖范围上都有所不同,故由两者引起的民事责任在法律性质上也应当有所区别。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认为,高楼抛物致人损害,本质上是行为人致人损害,物件不过是行为人手中的工具。高楼坠物致人损害的,当依据侵权责任法第86条确定行为人的责任。“从性质上说,该条在性质上是物件致人损害的责任,也是一种过错推定责任,其与单纯的高楼抛物致人损害责任还是存在区别的。”王利明说。

治理高空抛坠,应多管齐下,共同发力

  除了亮明高空抛物坠物的法律底线,草案三审稿还为此类情况的发生上了另一道保险——规定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对于该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王胜明表示,侵权责任法中的“安全保障义务”是个专业术语,应明确其适用范围。“物业管理的品质相差很大,如何认定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还需依据物业管理合同和物业费的高低。此外,建筑物管理人及物业管理人形形色色,如何承担侵权责任,还应进一步研究。”王胜明说。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马怀德表示,解决高空抛物问题应在立法、执法和法治宣传教育等方面多管齐下。对此他建议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将高空抛物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确定为违法犯罪行为,从立法上阻却抛物等危险行为发生;修改建筑法相关建设标准,从建筑构造和技术上增加高层抛物的难度。此外,他还建议公安机关加强安全监控措施,在保障居民隐私前提下,实现对高空抛物行为的实时监控,便于对高空抛物违法行为的取证和处罚;加强法治宣传教育,让所有公民认识到高空抛物行为的违法性质,自觉遵守法律,避免发生高空抛物行为。

责任编辑: 修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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