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70年来,残疾人权利保障事业迅速发展,体现出鲜明的“平等、参与、共享”主题。习近平总书记说:“残疾人是人类大家庭的平等成员。”在新时代,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对于广大残疾人而言,意味着在融合社会中个人实现充分发展。
在融合社会里,平等是融合的前提,参与是融合的手段,共享是融合的目标。平等就要反歧视,包括反对直接歧视、间接歧视以及积极提供合理便利,以实现实质平等。参与则要畅通途径,推动物质环境、信息交流、公共服务等领域的无障碍建设,确保残疾人在公共和私人生活中获得便利与支持,表达自己的意思,做出自己的决定,并影响相关决策。共享是要确保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残疾人一个也不能少,残疾人共享改革开放、国富民强的成果。融合社会也是法治社会。
在融合教育领域,法治框架包括《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以及《残疾人教育条例》等。其人权要旨在于“充分开发人的潜力,最充分地发展残疾人的个性、才华和创造力以及智能和体能”。这些年来,我们在融合教育的实现上倾注了大量心力:建设公共交通以及学校的无障碍环境;设立资源教室以及地区资源中心;充分发挥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在残疾儿童评估、咨询、建议等方面的作用;促进教育、民政、卫生、残联等部门之间的有效衔接;积极向家长和大众普及融合教育理念,倡导融合不只是为了残疾学生,而是为了所有受教育社会成员的人道关怀、人格品质以及创造力。
在就业领域,法治框架包括《劳动法》《就业促进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等。此外,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增加民事案件案由的通知》将“平等就业权纠纷”纳入“一般人格权纠纷”,为残疾人平等就业提供了更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以上法律法规的人权要旨在于,确保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享有工作权,包括有机会在开放、具有包容性和对残疾人不构成障碍的劳动力市场和工作环境中,为谋生自由选择或接受工作的权利”。我们构建了丰富的实现就业的渠道:建设公共交通以及工作场所的无障碍环境;探索及推广支持性就业模式,按照个人需求提供持续帮助,实现残疾人在融合的工作场所从事具有竞争性的同工同酬、有同等晋升机会的工作;增强对残疾劳动者的社会保障力度,例如将其日常所需的康复训练方案纳入医保范围;激励技术创新,规制雇主提供合理便利,明确相应的税费优惠、资源投入与法律责任;消除残疾女性面临的多重歧视,确保其平等的入职、取酬、晋升、培训机会,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批判一味追求效率至上的观念,反思能力主义及传统社会关于胜任就业岗位的“真实资格”标准,弘扬残疾人作为社会主义劳动者和建设者的主体性及其享有的宪法权利。
在司法领域,法治框架包括几大诉讼法及《刑法》《民法总则》《精神卫生法》《侵权责任法》《法律援助条例》等。其人权要旨在于,保障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参与正式或非正式的司法制度,寻求公平救济、接受公正审判或实现其他法律职能(例如作证、陪审),从而实现其固有的、普遍的、不可分割的全部基本权利。这些权利尤其包括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隐私等。有关司法实践包括:建设公共交通及公共法律服务、司法各部门的无障碍环境;在普法中纳入声频、视频(配手语及字幕)以及易读版本等无障碍设计;在公共法律服务及司法实务中为聋人提供中立、准确的手语翻译,为精神或心智障碍者提供社工支持或其他便利,为其他有特定需求的不同能力者提供相应便利;培训司法实务人员,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警察等,提升其残疾平等理念、无障碍交流技能,以及对残疾人法律能力与诉讼资格的认可;动员社区值班律师、残疾人协理员、人民调解员、社工等基层法律明白人,建立起残疾人身边的法律赋能与司法保护网络。
此外,在社区康复、自立生活、婚姻家庭等社会融合领域,残疾人权利的保障也依照相应的法治框架,扎根相互依存的人权内容,在广阔实践中探索出丰富多样的融合渠道。
《残疾人权利公约》《残疾人保障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专门规范和平等、参与、共享原则有力地促进残疾人融入社会,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参与者、贡献者和享有者。
(作者为武汉大学人权研究院执行院长、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