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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用身份证件缘何定罪难

● 盗用身份证件罪是指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行为

  ● 我国每年丢失、被盗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可达数百万张。大量丢失、被盗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在网络黑市被公然叫卖

  ● 目前法律规定比较笼统,对于情节严重的标准,尚无司法解释予以明确。这导致现实中居民身份证冒用案虽然频频发生,但盗用身份证件罪的判决案例却寥寥无几

  □ 本报记者 王阳

  日前,湖南市民伍先生向媒体反映称,由于身份证遗失后被人冒用,他新开办的公司无法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虽向有关部门多次反映,但被他人冒用身份证开办的公司至今仍未注销。

  身份证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是用于证明持有人身份的一种法定证件,其使用率颇高。但如果居民身份证被冒用注册公司,身份证持有者应该如何维权?《法制日报》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身份证件频被盗用

  安全隐患不容忽视

  记者了解到,老家在湖南的伍先生,此前一直在广东打工。随着父母年龄越来越大,作为家中独子的他决定回老家创业。店铺装修好后,伍先生去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却被告知无法办理,理由是伍先生在武汉有一家投资公司,因违规于2017年年底被吊销。

  伍先生20多年里从未去过武汉,也没有把身份证借给别人。经回想,伍先生记起4年前在火车站丢失过一次身份证,但当年已经挂失补办。

  因为上了“黑名单”买不到火车票,伍先生骑着摩托车跑了几百公里,找到自己名下那家公司的工商登记部门,调出了公司的原始注册资料。伍先生发现公司注册用的身份证,正是他当年丢失的身份证。

  尽管工商部门知道了事情真相,却回复称无法直接注销,让伍先生去公安机关报案或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伍先生找到公司注册地附近的派出所报案,但派出所不受理。于是,伍先生又去找区公安分局,结果被门卫拦着,连门都进不了。

  伍先生只好在当地找律师写了行政诉状,将登记的工商部门告上法院。本以为此事可以告一个段落了,但一个多月后,伍先生接到法院行政庭的电话,要他准备2014年左右的笔迹签名,自己花钱去作笔迹鉴定。

  身份证被冒用,名下莫名其妙地冒出一家公司,这本是一件闹心事儿。现在事情弄清楚了,却仍然无法得到处理。伍先生越想越气,向市长信箱投诉。随后他获得的工商部门回复是,没有违规操作,法律没有要求注册公司一定要本人到场,只要有身份证就行了。

  伍先生告诉记者,他准备开办的公司装修完工已经快一年了,聘请的人员也已到位,但因办不了营业执照,一直无法开业。“如果算上十几次前往武汉的费用,目前已损失几十万元了。”

  记者采访得知,伍先生的遭遇其实并非个例。

  来自山西的程先生的身份证在遗失后,被他人冒用,在上海注册了一家商贸公司。而公司注册时,他压根儿就没有离开过山西。经电话询问上海相关市场监管人员,得到的回复是要走行政诉讼程序,才能将公司注销。如果要找律师,费用大概在2万元左右。此外,还要对申报资料上的几个签名作笔迹鉴定,每个签名的鉴定费用为2000多元,且需要本人前往上海办理。

  据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市场监管人员介绍,要处理这种事,从办案程序上来讲,肯定要调查取证,但工商机关不是司法机关,处理难度很大。

  早在1984年,第一代居民身份证开始试行。依照相关规定,居民身份证是居住在中国境内公民的身份证件,具有唯一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伪造和销售居民身份证,买卖居民身份证均属违法行为。

  2004年施行的居民身份证法明确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处10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同样在2004年,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开始换发。而随着身份证应用逐渐广泛,加上社会动态化、信息化的快速发展,身份证丢失、被盗存在被冒用的安全隐患也逐渐显现。伍先生和程先生的经历,只是其中冰山一角。

  有专家认为,对于这类事件的责任认定,虽有身份证持有者未保管好的责任,但也不能因此将责任全部甩给身份证持有者。在处理类似事情时,公共服务部门应化被动为主动,提前堵住漏洞,防患于未然。当涉及多个部门时,应加强沟通协调,明确各自职责,尽可能及时、便利地帮助解决问题。

  证件挂失仍可使用

  联动查验迫在眉睫

  日常生活中,不少人有过丢失或身份证被盗的经历。大多数人也认为,只需要挂失并补办一张新身份证,一切即可照旧。

  然而,真相却是:被挂失的身份证其实还能用,丢失证件者依然要承担责任。

  据有关部门不完全推算,我国每年丢失、被盗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可达数百万张。记者梳理相关案例得知,不少丢失、被盗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并未自然消亡,而是被他人通过网络进行非法交易,广泛用于开办银行卡、信用卡,掩护诈骗、洗钱等活动,给丢失者带来严重困扰。还有一些不法分子盯上了遗失身份证,以隐身作案,逃避打击和监管。

  今年4月25日,涉嫌弑母的北大学子吴谢宇被抓获。吴谢宇被抓时,身上携带通过网络购买的30多张身份证。

  记者调查发现,大量丢失、被盗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在网络黑市被公然叫卖。百度一下“二代证”,可以找到数十个售卖“二代身份证”的网页。

  日前,江苏警方以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将四川籍男子杨某依法刑事拘留。经审查,杨某通过微信低价收购他人的真实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在网上高价出售,不到一年就非法获利2万多元。

  据办案民警介绍,杨某在网络上有相对固定的采销渠道,最普遍的一个来源是小偷。这些小偷得手后,不仅会拿走钱,也会顺走身份证用于倒卖。

  按照公安部规定,凡挂失的居民身份证,到期或损坏已经换领新证的,其他原因已经换领新证的,原居民身份证均作为无效证件,将通过公安部信息系统推送到相关部门。

  但据相关专家介绍,身份证不像银行卡有密码功能,不能通过修改密码的方式停止卡片使用,不能注销只能补办。“因为技术问题,我国现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即使挂失,其电子芯片仍然可以识别,信息依然可用。”

  身份证挂失后还能用的现实,不仅让很多市民担忧,也给银行工作人员带来了困扰,因为他们在进行人证一致性核查时,难以辨别身份证是否失效。

  在此情况下,公安部于2016年10月建成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系统,希望通过社会各个用证部门和单位联网核查,实现所有丢失被盗居民身份证即时失效,无法在社会上继续使用。

  此举被舆论解读为“公安部门放大招,以后身份证丢失不用怕了”,即只要挂失,就不怕被人用于冒名开银行卡牟利,或者用于变身他人、隐身作案,导致身份证主人无端被抓、无端背债等。

  与此同时,公安部还会同中央综治办等7部门制定并发布了《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的公告》。其中明确规定,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居民身份证核查义务,严格落实人、证一致性核查责任。冒用他人身份证的个人,将被列入不良信用记录“黑名单”库,推动落实联合惩戒机制。

  值得注意的是,记者调查发现,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系统运行后,只有少数应用场景能识别是已挂失证件,比如公安机关核验、金融系统办理业务等。而大部分已经挂失的旧证去乘坐火车、去酒店住宿、去网吧上网等,系统照样判断为“真实有效”。

  也正是因为如此,网上的“身份证买卖”一直火爆,300元至350元即可买到一张。

  有专家分析称,在有“技防”的基础上,还要高度重视“人防”,才能使“技防”落到实处,减少不法分子的可乘之机。建立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系统后,还要加快挂失申报信息系统社会共享进度,让用证大户与公安部门的这套系统对接联动,共同做好身份证查验工作,如银行、铁路、民航、通信、宾馆等。同时,执行谁审核谁负责原则,倒逼用证单位充分履行责任,并对用证单位查证不严、导致公民身份证被冒用予以严厉惩罚。

  盗用身份证件入刑

  判定标准尚未明确

  身份证作为公民日常生活中最常用、最重要的证件之一,如果被不法分子利用,不仅侵害公民个人的权益,更易诱发信用卡诈骗等金融犯罪,扰乱社会秩序。

  从1989年起,我国开始推行居民身份证使用和查验制度。

  居民身份证法规定,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处10日以下拘留。

  有办案民警认为,与其带来的社会负面影响相比,这样的处罚力度实在太轻了,这也是身份证非法买卖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

  对于居民身份证的管理,除了可以行政处罚外,我国刑法第280条第三款规定: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专家认为,刑法第280条第三款规定的是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犯罪,但没有规定买卖居民身份证是犯罪,“按照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买卖居民身份证、盗用他人身份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买卖居民身份证、买卖伪造的居民身份证以及盗用他人身份证的案件屡见不鲜,并且出现了各种匪夷所思的后果:无法注册12306账号,莫名其妙“被董事长”,偷逃税被限制出境等。

  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正式施行,首次明确了买卖居民身份证的行为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解决了长期以来刑法理论界存在的争议和实践中各地区定罪量刑的混乱。同时,将刑法第280条第三款的犯罪对象扩大到身份证件,并对身份证件的范围进行界定。其不是单指居民身份证,还包括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以及其他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此外,增设罚金刑,弥补了原条款中犯罪分子违法成本低的漏洞。

  此外,在刑法第280条后面,增加了一条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关于盗用身份证件罪,是指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有专家对记者分析称,目前法律规定比较笼统,对于情节严重的标准,尚无司法解释予以明确。这导致现实中居民身份证冒用案虽然频频发生,但盗用身份证件罪的判决案例却寥寥无几。因此,国家立法机构应加快完善相关法律,司法机关也要加大打击力度。

责任编辑: 修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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