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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法说理,让正义看得见讲得明

经由严格程序审理终结的案件,还必须有详细、充分的判决理由分析,才可能真正达成个案的正义

  

  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全国法院首届“百篇优秀裁判文书”获奖名单。名单中的100篇优秀裁判文书,是从全国四级法院推荐的508家法院1203篇候选文书中经周密程序,严格筛选、评价择优确定的,其共同的特点就是注重判决的释法说理。

  正义既要看得见,也要讲得明。在诉讼阶段,法院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一步一步推动具体案件审理,再通过司法公开清晰地呈现案件审理的过程,是保证人们信赖案件处理结果的基石。正因如此,人们常说,正义不仅要实现,还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然而,仅仅凭借看得见的程序,个案的正义就一定能实现吗?事实上,经由严格程序审理终结的案件,还必须有详细、充分的判决理由分析,才可能真正达成个案的正义。

  司法审判权是一种国家权力,司法审判中的判决书天然具有权威性。这种权威性缘于国家权力的外在强制性,也缘于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内心信服。唯有如此,外在的强制才能转化为内心的自觉遵守,个案正义才能真正实现。因此,个案中的判决书,不仅应建立在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的基础之上,更应建立在充分的辨法析理之上。判决书应该通过说理的方式,不仅向当事人,也向全社会,具体地宣示公平正义。司法裁判本质上是一种制度化的判断实践,法官需要在判决书中告诉当事人和公众,最终的司法判断是什么,同时也应告诉当事人和公众,为什么要作出这样的判断。由此,个案的裁判结果才更可能被广泛认同,从而最大限度凝聚司法共识。可以说,实现个案正义不仅要求审判过程看得见,也要求审判结果说得清、讲得明。

  在这个意义上,裁判说理就成为彰显司法文明公正、树立公信的必然要求。但实践中,裁判文书说理不足的问题一直存在。为此,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时增加“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的规定。去年,最高人民法院也颁布《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对增强判决书说理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此次公布的“百篇优秀裁判文书”,更彰显了进一步提升释法说理水平的鲜明导向。

  也应明确,个案正义所要求的“判决说理”,不仅仅是讲清楚法律本身的道理,更要在此过程中恰当地建立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之间的对应关系,使判决结果立基于可以信赖的事实理由和法律理由之上。同时,还要辅之以人伦情理,体现“法理情”相协调;佐之以文风文理,用规范的语言,准确的表达,清晰的逻辑,合理运用说理技巧,增强判决的说理效果。概括来说就是,个案判决的释法说理,要阐明事理、释明法理、讲明情理、讲究文理。

  判决是司法的最终产品,却不是司法的最终目的,而是实现目的的手段。在大力推进“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改革的今天,裁判文书应成为反映司法过程、浓缩诉辩主张、阐明法律意旨、实践公平正义的最重要司法文件,清晰、理性的说理不仅会帮助我们重新认识法律,重新理解法律,更是向着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更进一步。

  (作者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责任编辑: 修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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