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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2016年7月11日,中国籍旅客赵新元(中国护照号码:G58818948)乘坐SU200航班入境,携带手机屏幕364片被查获,其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行为。

    2016年7月7日,中国籍旅客赵新元(中国护照号码:G58818948)乘坐SU200航班入境,携带鞋10双,化妆品五包,烟六条被查获,其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行为。

    2017年7月8日,中国籍旅客曹常华(护照号码:G35878916)乘坐OZ313航班入境,携带鞋10双,化妆品五包,烟六条被查获,其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行为。

    2018年3月9日,梁馨月(护照号码:E83141646)乘坐KE853航班入境,携带化妆品、衣服、鞋等2箱未向海关申报,被现场海关查获,其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行为。

    2018年4月21日,中国籍旅客高超(护照号码:E99941896)乘坐OZ315次航班抵达首都国际机场T3航站楼,超量携带护肤品1包、化妆品1包、鞋1双、包2个未向海关申报,其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行为。

    2017年7月7日,中国籍旅客杨皓(身份证号码:152728199607040915)、中国籍旅客张丽军(身份证号码:370213198110272043)乘坐HU7995航班入境,超量携带香烟八条、香水一瓶,其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行为。

    2018年4月16日,中国籍旅客周爱荣(护照号码:E77405777)乘坐OZ3355次航班抵达首都国际机场T3航站楼,超量携带化妆品及手机1包未向海关申报,其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行为。

    2018年4月3日,中国籍旅客胡家炜(护照号码:EB9863612)乘坐OZ331次航班抵达首都国际机场T3航站楼,超量携带电子烟弹91盒入境未向海关申报,其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行为。

    2018年5月25日,中国籍旅客董金永(护照号码:E65526105)携带电子烟一箱从T2航站楼入境未申报被海关查获,其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行为。

    2015年5月14日,韩国籍旅客CHO KWANG HYUN(外国护照号码:M70134472)乘坐航班入境,入境通关时,自行选择无申报通道通关,未书面申报任何货物、物品,携带手机配件一箱被查获,其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行为。

    2017年5月2日,中国籍旅客苏秀文(护照号码:E99558376)从首都国际机场入境时携带鳄鱼油368瓶未向海关申报,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行为。

    2018年3月13日,中国籍旅客刘学斌(护照号码:E64321740)乘坐OZ333航班入境。当事人明知海关申报纳税规定,故意逃避海关监管,未书面向海关申报任何货物或物品。现场海关查验后,发现当事人携带烟50条未向海关申报。

    2018年2月18日,中国籍旅客金霞年(护照号码:G49950358)携带电子烟共1包入境未向海关申报,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行为。

    2017年9月8日,中国籍旅客王晓鹏(身份证号码:220581198906033216)携带卷烟共32条入境未向海关申报,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行为。

    2018年5月2日,中国籍旅客杨天舒(护照号码:E31994137)携带护肤品、化妆品、包、美容仪、首饰、眼镜、鞋等入境未向海关申报,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行为。

    2017年6月10日,韩国籍旅客KIM JEOK(护照号码:M54022914)携带化妆品3包、烟30条等入境未向海关申报,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行为。

    2017年3月9日,中国籍旅客张懿博(护照号码:G22652216)携带化妆品3箱入境未向海关申报,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行为。

    2017年5月18日,韩国籍公民崔峰日(北京首都国际机场控制区通行证号码:A-00169295)明知海关申报纳税规定,故意逃避海关监管,在首都国际机场T2航站楼内的免税店违规购买免税酒4瓶,未向海关申报,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行为。

    2018年3月25日,韩国籍公民LIU GUOFANG(韩国护照号码:M69117497)乘坐KE855次航班入境时,其明知海关申报纳税规定,故意逃避海关监管,携带化妆品40件、电子烟烟弹10件未向海关申报,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行为。

    2017年10月21日,中国籍公民路建超(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3199308192815)明知海关申报纳税规定,故意逃避海关监管,在首都国际机场T3航站楼内的免税店违规购买免税卷烟18条,未向海关申报,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行为。

    2018年6月29日,中国籍公民路建超(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3199308192815)明知海关申报纳税规定,故意逃避海关监管,在首都国际机场T3航站楼内的免税店违规购买免税卷烟20条,未向海关申报,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行为。

    2018年8月5日,中国籍旅客龚娅茜(护照号码:E66593818)乘坐CA138次航班入境时,其明知海关申报纳税规定,故意逃避海关监管,携带首饰、洁面仪、化妆品、护肤品等172件未向海关申报,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行为。

    2016年4月11日,中国籍旅客梁旭(护照号码:G25922925)乘坐CZ318次航班入境时,其明知海关申报纳税规定,故意逃避海关监管,携带手表1块未向海关申报,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行为。

    2018年4月19日,中国籍旅客苏雪(护照号码:E81050922)乘坐KE853次航班入境时,其明知海关申报纳税规定,故意逃避海关监管,携带化妆品等124件未向海关申报,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行为。

    2017年3月20日,中国籍旅客严铮(护照号码:E92020184)乘坐CA160次航班入境时,其明知海关申报纳税规定,故意逃避海关监管,携带脚气膏、龙角散、防晒霜、驱蚊器、眼药水、鸡皮膏等1142件未向海关申报,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行为。

    2017年6月6日,中国籍旅客郑晓霞(护照号码:G42865739)乘坐PS288次航班出境时,其明知海关申报纳税规定,故意逃避海关监管,将电子烟烟弹、鞋、鞋油等88件违规带出海关监管区,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行为。

    2018年6月8日,中国籍旅客朱祥伟(护照号码:E05897633)乘坐CA138次航班入境时,其明知海关申报纳税规定,故意逃避海关监管,携带化妆品、护肤品等211件未向海关申报,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行为。

    2018年1月28日,中国籍旅客马润丰(护照号码:E01523866)乘坐LH720次航班入境时,在海关监管区内将携带的电子烟烟弹404条交给机场地服员工郭宝祥(身份证号码:110222197309033334),二人明知海关申报纳税规定,企图逃避海关监管将上述商品运出海关海关监管区,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行为。

    2018年3月18日,中国籍旅客王国平(护照号码:EB0868776)乘坐CA876次航班由首都国际机场入境,在明知海关有关申报、纳税监管规定的情况下,未向海关书面申报任何货物、物品,逃避海关监管,将衣服、包、鞋、化妆品等80件走私入境。

    2018年2月3日,中国籍旅客赵慧(护照号码:G38528113)乘坐OZ335次航班从首都国际机场入境,在明知海关有关申报、纳税监管规定的情况下,未向海关书面申报任何货物、物品,逃避海关监管,将化妆品372件走私入境。

    2017年7月28日,中国籍旅客王思奇(护照号码:G56804877)乘坐CZ316次航班由首都国际机场入境,在明知海关有关申报、纳税监管规定的情况下,未向海关书面申报任何货物、物品,逃避海关监管,将手表1块、包1个、背包肩带1件走私入境。

    2017年6月11日,中国籍旅客彭乾慧(护照号码:E49285231)携带化妆品2箱入境未向海关申报,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行为。

    2017年3月29日,韩国籍旅客KWON HOSUK(护照号码:M76813731)携带显示屏1箱入境未向海关申报,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行为。

    2017年3月12日,韩国籍旅客HAN HONGMEI(外国护照号码:M32181165)乘坐KE849航班入境,携带化妆品一包被查获,其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行为。

    2018年3月11日,中国籍旅客卢小娜(护照号码:E60510059)乘坐OZ335次航班入境时,其明知海关申报纳税规定,故意逃避海关监管,携带包、面膜、手表等807件未向海关申报,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行为。

    2018年4月3日,中国籍旅客高艳茹(护照号码:E86201888)乘坐NH979次航班从首都国际机场入境时携带化妆品、护肤品、包、电子点烟器、电子烟弹等共计354件,未向海关申报,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行为。

    2017年11月21日,中国籍旅客王瑶(护照号码:E56808786)携带化妆品等2箱入境未向海关申报,为偷逃税款逃避海关监管,属走私行为。

    以上行为有物证、书证、查验记录等证据在案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拟将上述走私货物或物品予以没收。

    由于无法与上述当事人取得联系,现特以公告方式向当事人告知行政处罚内容,中国籍旅客(不含港澳台旅客)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中国港澳台及外国籍旅客自公告之日起满3个月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上述当事人如对告知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有异议,可于告知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首都机场海关书面提出申辩、陈述及提出听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申辩、陈述及听证权利。

    特此公告。

    首都机场海关

    2019年8月27日

责任编辑: 修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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