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川,被誉为“中国金元古建筑地上博物馆”,拥有不可移动文物千余处,馆藏文物数万件。在距陵川县城10公里的崇文镇井郊村,一进村口,迎面就可见一座建造于康熙年间的三圣同宫庙。村委会主任张李忠说,从去年开始,不断有村民反映,有人偷盗古庙上的建筑构件,门梁上部的木雕,屋脊上的精美砖雕,石墩、柱础都不翼而飞。“今年,13名盗窃文物犯罪分子被绳之以法,我们村里群众拍手称快,这是对犯罪分子的极大震慑,是保护文物的有力举措。”
案件频繁发生,陵川县公安局高度重视,立即抽调警力组成专案组进行侦破。通过全面排查、现场勘验、数据比对,对同类案件大数据分析,逐渐梳理出分别以苏某、史某为首的盗销一体犯罪团伙,以焦某为中间人,两个团伙相互勾结,交叉作案。2017年6月21日、7月3日,在高平市公安局的大力协助下,专案组民警先后在陵川县、高平市等地抓获犯罪团伙骨干成员11名,追回被盗文物4件。
陵川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以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焦某、苏某等13人提起公诉后,陵川县人民法院于今年4月10日对本案公开审理。
经查,犯罪嫌疑人焦某、苏某、史某等人使用微信、电话相互联系,在深夜或凌晨驾车携带千斤顶、吊链、撬棍等工具,或翻墙上房、或撬锁入院实施盗窃。2016年10月份以来,先后在河北行唐、涉县,长治市以及晋城市高平、泽州及陵川等地,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省、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等古建构件、寺庙功德箱,作案30余起。
庭审中,第一被告人焦某对犯盗窃罪并不认可,他辩称,自己并不是专职的文物盗窃者,之所以会对众多的古建筑下手,是因为这些古建筑长期以来无人看管,均处于破败不堪的状态,有些甚至是自己无意中“捡”回来的,并不知道这些砖雕、木雕、琉璃瓦、石墩都属于文物,更不清楚这些文物的价值。
对此,法官贾卫东表示,我国《文物保护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由于陵川地上文物众多,当地百姓司空见惯,所以被告人会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是小偷小摸,和文物盗窃大案扯不上关系。但从被告人销赃情况看,他们深知这些文物的价值。而且,这种文物盗窃行为的破坏性极大,一旦把这些木雕、琉璃瓦盗了以后,文物的价值就会大大折损,对文物本身也会造成不可逆、不可恢复的损害。
在法庭审理中,案件相关人张某引起了法庭注意。在外人眼中,他经营着一个古玩店,是一位古玩收藏者、爱好者,而在苏某等人眼中,却是他们的销赃渠道之一。经查,张某两次从苏某手中购得木雕3块。
面对检察机关指控其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张某在庭审中辩称,自己在古玩市场收购砖石木雕的行为,只是普通的民间交易,并不属于文物买卖。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购买销售文物,须核实清楚文物的名称、图录、来源、出卖人、买卖人的有效身份,并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但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上,张某曾明确供述,虽怀疑过焦某的木雕可能是偷来的,但在收购时故作糊涂促成交易。
今年6月28日,陵川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宣判,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被告人焦某、桑某等13名被告人犯盗窃罪分别被判处二年六个月至九年不等有期徒刑,对以上被告人没收非法所得的同时判处5000元至5万元不等罚金。被告人张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庭审结束后,法官贾卫东解释说,对于本案中所有被盗物品及赃款,均予以追缴并返还原单位。虽然很多被盗文物构件下落不明,赃款也被被告人挥霍一空,但对追缴赃款赃物不设时限,定会一追到底,永不清零,随时发现随时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