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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 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保持合理的人口更替水平是国家和民族发展的重要保障。结合现有人口发展规律,本文作者提出,应适度提高国民生育水平,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以生育友好型社会政策的制定为主体,推动构建“有利于激发生育主体的生育意愿、有利于满足生育主体的现实生育需要、有利于促进儿童和生育主体的未来发展”的整体性社会环境。在社会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完善生育友好政策,实现与其他经济社会政策的融合与衔接。

近期,国家统计局人口和就业统计司司长李希如撰文指出:我国仍处于人口总量平稳增长期,“全面两孩”政策效果继续显现,城镇人口规模和城镇化质量继续提高,劳动年龄人口下降,老龄化程度加深,但劳动力资源仍然丰富,潜力很大。保持合理的人口更替水平是国家和民族发展的重要保障,要在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前提下,适度提高国民生育水平。

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是中国人口发展的重要选择

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是在落实“全面两孩”政策背景下,以“完善配套政策措施——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的生育友好型社会政策的制定为主体,推动构建“有利于激发生育主体的生育意愿、有利于满足生育主体的现实生育需要、有利于促进儿童和生育主体的未来发展”的整体性社会环境。生育友好型社会聚焦生育政策,关注生育主体的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更注重生育政策与其他经济社会政策的“配套与衔接”,是突出整体性、着眼协同性、讲究科学性、富有实操性的兼具促进性与保障性的综合性社会政策。

生育友好型社会的政策实施目标与推进路径是:人口管理服务部门、卫生医疗健康部门、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等政府相关部门通过制定发布生育友好型政策,提供充足高效的生育支持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不断深化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不断提升卫生计生治理能力和水平,实现卫生计生治理能力现代化;相关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群众性团体组织以及公司企业、社会组织等社会主体和市场主体通过政府购买、商业服务、公益慈善等多种形式提供丰富多样的生育支持服务项目,与政府主体共同建设“人口治理与人口服务”为内涵的“生育友好共同体”;社会各部门集约力量,切实增强与生育密切相关的医疗卫生健康、托育、教育及其他公共服务资源和公共服务产品的高效供给;社会各领域协同发力,从优生优育文化宣传、母婴健康与医疗救助、婴幼儿托育,保障和增加看护、护理、照料和陪伴时间,协助解决工作和家庭平衡,减轻职业发展压力等生育主体所面临的实际问题入手,有效破解生育主体的“生育焦虑”。

推动生育友好型社会建设 服务适龄婚育主体

生育友好型社会的服务对象是我国近1亿人规模的生育旺盛期育龄妇女和家庭,推动适龄婚育是当前生育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基本着力点和有效的政策发力点。

在民政婚姻登记阶段,进行人口新形势的国情普及教育和生育友好政策讲解,激发和提高适龄婚育主体的生育意愿,支持和鼓励适龄婚育主体的生育行为,直接推动适龄生育主体形成“按政策生育”的家庭决策,加快适龄婚育家庭从初婚到初育的时间进程。

在适龄婚育主体孕产阶段,联网登记备案孕产信息,及时跟进全面细致的母婴保健指导和医疗服务,全程监督检查生育休假(产假和伴产假)落实情况,启动职业发展压力社会调查,及时提供普惠性或公益性的专业孕产照料服务及孕产心理健康咨询服务,加强提供丰富多元的新生儿保健服务、母乳喂养、孕妇营养餐和亲子互动指导服务。同时,针对生育友好政策服务对象,要加大服务半径,提升服务品质,增加创新创造,满足不同婚育主体个性化需要。比如,鼓励“微营利”服务,相关社会部门可以提供专门接送孕婴的定制版“微营运”车辆服务。必要时,政府部门及相关社会部门还可以进行婴幼儿奶粉、婴幼儿生活用品、孕产用品的专项招标采购,向婚育家庭提供普惠性甚至免费提供不同孕产阶段的生育支持定向公共服务和产品。

在幼儿托育(学前教育)阶段,有关部门要把幼儿入园人数统计作为“提前工作量”,并且要充分考虑城镇化的新市民家庭子女,合理安排,有效统筹,逐渐形成地方政府保障幼儿入园属地责任制和长效工作机制,妥善解决部分区域“入园难”和“入园贵”,绝不让一个幼儿掉队,在保障入园条件充足的前提下,确保“入园安全”和幼儿的健康成长。作为生育友好型社会政策的基本考量,属地有关部门在幼儿入托前期,主动到幼儿家庭上门服务,提供属地学前教育机构名称、入园名额、入园费用以及属地待入园幼儿人数等信息,特殊情况下及时告知统筹调剂入园情况及幼儿园校车安排,同时帮助指导幼儿家庭个人所得税申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提供支持维护幼儿家庭妇幼权益保护等事宜。

2019年是我国首批“全面两孩”入园年。鉴于我国学前教育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为提高保教质量,避免“小学化”倾向,可以考虑制作幼儿学前教育标准化课件,经有关部门审定,在全国幼儿园免费推广,亦可考虑开设广播电视“国家幼儿频道”,通过幼儿国学、幼儿艺术、幼儿科学、幼儿健康、亲子互动等节目栏目,开发启迪幼儿思维,提高幼儿保教质量。

支持和助力晚婚晚育家庭“补救式生育”

“降成本、去风险”是高龄生育主体孕产的基本诉求,支持和助力晚婚晚育家庭“补救式生育”,是生育友好政策有效性基础上的周延性补充、科学性指导下的合理性支撑,是生育政策延伸性发展的应有之义。笔者认为,应注重优化辅助生殖支持等相关方面的服务管理,增加必要性的高龄孕产临床救治制度安排,并适时考虑施行晚婚晚育家庭“高龄孕产医疗保健津贴补贴(高龄孕产临床救治补助金)”或高龄孕产母婴安康强制险等全方位辅助支持手段,体现出生育友好政策的托底性,以解晚婚晚育家庭高龄生育主体“补救式生育”之忧。

此外,抑制或延缓婚育的还有接受高等教育时间延长、住房压力、职业发展压力与职业安全感、抚养及教育子女成本过高、社会保险空档或断档未能补缴、个人身体健康情况等社会性因素和个体性因素。因此,生育友好政策需要在社会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完善,需要与其他经济社会政策进一步融合式衔接。(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博士后 张晨)

责任编辑: 修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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