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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戒的核心是教育 教师当心怀怜惜与仁爱

作为一名从教多年的教师,我对教育惩戒规则发布的必要性深表理解。近年来,全国各地各个学校中发生的学生矛盾、师生矛盾、家校矛盾屡屡见诸报端,舆论对此极为关注,其中不乏十分恶劣的极端案例。在这些案例中,学校作为教育实施的主体,往往受制于有关规定,较难对违法、违规的学生进行切实处置,因此常常选择“息事宁人”,无法对这些学生进行有效的警示、惩戒与教育。这样的现实背景,为教育惩戒新规的出台提供了不容忽视的民意基础,在某种意义上,重提教育惩戒权也是有关部门对于“治治这些熊孩子”这种社会情绪的积极回应。

然而,尽管许多人都在为教育惩戒权的“复苏”叫好,但从个人从教经验的角度出发,我却不禁担忧,这件事可能并没有人们想的那么简单。想要妥善解决公众关切的教育问题,也绝不是仅靠让教师“放手惩戒”就能做到的。

笔者认为,让教师手中的教育惩戒权得以“复苏”,固然有其积极的一面,但倘若将教育惩戒视作解决教育问题的“万能灵药”,恐怕过犹不及。在具体的教育实践过程中,惩戒的使用必须要非常慎重,一旦教育惩戒权被滥用,其造成的负面影响可能会远远大于其原本的正面影响。因此,唯有在明确教师的教育惩戒权的同时,对这一权力做出严格的约束,方能确保这项权力能够成为教育问题的解决方案,而非更多教育矛盾的起点。

中小学教育惩戒的主要对象,是不满18岁的未成年学生。然而,在这一规则的讨论和形成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的却几乎完全是成年人的声音。在这个过程中,学生的意见与学生的声音是被相对忽视的。可能有些人会认为:学生不过是小孩,什么也不懂,然而我的教学经验让我知道:中小学生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独立自主意识和理性思考能力。此前,教育部、团中央也多次要求各个学校通过加强团队、学生会和社团建设,培养学生的自主管理能力。在这样一项与广大中小学生利益攸关的规则的制定过程当中,社会在听取老师、家长意见的同时,也该倾听学生的意见。学生如何看待惩戒规则中的具体条文?学生能不能对这些规则的具体实施方式提出一些建议?学生的建议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得到尊重?想要让教育惩戒规则顺利落实,这些问题都应得到回答。如果我们在制订规则时不考虑学生的想法,那在规则具体实施过程中,很容易就会与学生产生矛盾,而这显然并非相关规定的本意。

提起教育惩戒权最主要的“适用对象”,大多数普通人和老师想到的,大概都是那些无法专注于学习,乃至蓄意破坏学习规则、学习秩序的“问题学生”。而究其原因,学生对学习秩序、规则的破坏,往往源于其对学习提不起兴趣,对老师无法亲近,对校园生活的疏离。作业负担重、睡眠时间不足、学校课程安排不合理、考试指挥一切,个体兴趣爱好缺乏支持……这些中国基础教育中常见的问题,都有可能让学生产生负面情绪。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根本性的解决,仅仅依靠教育惩戒,恐怕只是“隔靴搔痒”,很难导正这些学生的心态,让他们真心实意地投入学习。对于这样的学生,学校和老师还应力求“治本”,且不可因为教育惩戒在“治标”上效果良好,就忽视了深层问题的存在,而这也是教育惩戒权应用中的一大隐患。

有人说,最害怕教育惩戒权“复苏”的,是那些学校里的“熊孩子”。然而在我看来,最应对教育惩戒权有所敬畏、有所警惕的,却恰恰是我们这些被授予了这一权力的老师。有权不可滥用,作为教师,我们每时每刻都应告诫自己,决不能把教育惩戒权用成简单粗暴的“大棒”,在具体案例中随意使用,以至于出现“为了惩戒而惩戒”的泄愤之举。

须知,良好和谐的师生关系,是教育取得良好效果的重要前提。如果缺乏对教育惩戒权的监督和约束机制,很可能会在师生之间造成一种缺乏互信的紧张氛围,这是有识之士应该深刻关切到的一种可能。我注意到,在此次征求意见稿中,教育部已经将听证制度、申诉制度囊括其中,这是一个十分值得肯定的方向。但听证与申诉制度具体怎样操作,其程序正义性如何得到保障,还需更加规范、严谨、明确的表达,如此才不至于被束之高阁,沦为难以执行的空洞条文。

作为教育工作者,我们对每一个学生,都应该是心怀怜惜与仁爱的。“教育惩戒权”这五个字中,真正的核心是“教育”,而不是作为手段的“惩戒”。唯有认识到这一点,我们方能在运用这一权力时,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帮助学生取得更好的成长与发展。

孤心

责任编辑: 修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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